一、基本原则
管理原则:遵循“实事求是、按劳取酬、合理规范、从严控制”的原则。
二、劳务费分类与适用范围
类别划分:
校外劳务费:支付给非本校在职人员(如校外专家、退休人员、学生等),包括讲学费、评审费、咨询费、考务费、劳务用工费。
校内劳务费:支付给在编或人事代理人员承担校内其他单位委托的任务。
禁止情形:
副处级以上人员工作日参加校内公务活动;
工作人员履行本职工作的行为;
严禁虚报人员、虚构事由套取劳务费。
三、发放标准
标准依据:优先执行上级规定,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标准执行。
校外劳务费标准(税前):
讲学费:院士/知名专家≤1500元/学时,正高级职称≤1000元/学时,副高级及以下≤500元/学时(每半天最多4学时)。
评审费/咨询费:学科/科研评审≤1500元/半天;招标评审按时长、专家属地差异化定价(如3小时内本地专家300元/人)。
劳务用工费:一般临时用工≤200元/天(半天≤100元),技术性用工可上浮1-2倍。
考务费:按人事处2019年24号通知执行。
校内劳务费标准:
双休日/节假日委托工作:≤200元/天(半天≤100元);
晚上延长工作≥3小时:≤100元/次,<3小时不发放。
节约要求:
合并评审减少费用,优先选用校内专家;
对学生劳务费从严控制,以精神奖励为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