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> 正文
劳务费发放问题

一、基本原则

  1. 管理原则:遵循“实事求是、按劳取酬、合理规范、从严控制”的原则。

二、劳务费分类与适用范围

  1. 类别划分

    • 校外劳务费:支付给非本校在职人员(如校外专家、退休人员、学生等),包括讲学费、评审费、咨询费、考务费、劳务用工费。

    • 校内劳务费:支付给在编或人事代理人员承担校内其他单位委托的任务。

  2. 禁止情形

    • 副处级以上人员工作日参加校内公务活动;

    • 工作人员履行本职工作的行为;

    • 严禁虚报人员、虚构事由套取劳务费。

三、发放标准

  1. 标准依据:优先执行上级规定,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标准执行。

  2. 校外劳务费标准(税前)

    • 讲学费:院士/知名专家≤1500元/学时,正高级职称≤1000元/学时,副高级及以下≤500元/学时(每半天最多4学时)。

    • 评审费/咨询费:学科/科研评审≤1500元/半天;招标评审按时长、专家属地差异化定价(如3小时内本地专家300元/人)。

    • 劳务用工费:一般临时用工≤200元/天(半天≤100元),技术性用工可上浮1-2倍。

    • 考务费:按人事处2019年24号通知执行。

  3. 校内劳务费标准

    • 双休日/节假日委托工作:≤200元/天(半天≤100元);

    • 晚上延长工作≥3小时:≤100元/次,<3小时不发放。

  4. 节约要求

    • 合并评审减少费用,优先选用校内专家;

    • 对学生劳务费从严控制,以精神奖励为主。